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段**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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