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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路分社与被执行人高*、贾**、陕西朗**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路分社与被执行人高*、贾**、陕西朗**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1157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路分社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524.54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龙名下陕A5F661别克牌小车并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价款32500元于2015年7月8日由西部产权交易所转入本院账户。2015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路分社向本院出具收,扣除执行费238元,案款3226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11570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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