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赵*及被告西安**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于200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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