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李**、杨**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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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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