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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