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西安固**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诉讼费800元,由原告韩**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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