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XX支行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陕西X**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XX支行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陕西X**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中国X**西安办事处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中国**XX分行与中国X**西安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及2005年9月26日《陕西日报》第274号中国**XX分行与中国X**西安办事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中国工**XX支行、中国X**西安办事处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均履行了通知义务,其债权转让有效,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中国X**西安办事处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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