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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XX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XX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魏XX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12)碑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魏XX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魏XX称,其与被执行人郭XX早已离婚,郭XX所欠债务属个人债务,贵院作出(2012)碑执字第00091-1号执行裁定书无依据,应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魏XX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作出(2012)碑执字第00091-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魏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裁定魏XX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陕西X**有限公司承担债务。查被执行人郭XX与异议人魏XX于2004年结婚,2012年2月27日协议离婚。申请执行人与XXX的债权债务关系于2009年形成,在郭XX与魏XX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对夫妻财产关系无特别约定,在执行过程中应适用执行法规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郭XX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2)碑执字第00091-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异议人称被执行人郭XX所欠债务系个人债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魏XX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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