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杜**与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2月21日权利人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支付16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杜**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1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