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公社与田*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公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田*支付65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公社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1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