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中国X**限公司XX分行申请执行李X、鲁XX、西安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一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碑民一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西安市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黎X、王XX、陕西**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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