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李*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李*与被告刘**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l

原告诉称

原告聂*、李**称,被告向其借款10000元,约定

利息为每月3%,一年内还清,并出具了借条,至今未还。要求被告还款付息,并称被告住本市长安路北段省保险公司家属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起诉被告应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经调查被告并未在本市长安路北段省保险公司家属院居住,其户籍所在地也不在本院辖区。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聂*、李*的起诉。

诉讼费25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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