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X**限公司西安XX东路支行诉王X、西安X**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的(2013)碑执字第00696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本息140789.65元交付申请人。本案执行费7833元由本院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强制扣划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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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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