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与张*、李**、西安**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与张*、李**、西安**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公证处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西*执证字第13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5月9日,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借款本金271271.94元及截止2011年8月29日的利息5811.33元、罚息908.54元,合计277991.81元及实际给付之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计付的利息和实现该债权的其他费用,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002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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