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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与郭**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路*与被告郭**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路*诉称,2011年5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承诺年底给利息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郭**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借款利息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郭**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2011年12月1日归还,每过一天违约金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郭**借原告100000元,事实清楚,依法应及时归还,拖延至今,应当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路*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600元由被告郭**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借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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