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庄**与被执行人刘**、穆*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人庄**与被执行人刘**、穆*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穆*支付36449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庄**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穆*的财产情况,此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0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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