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刘**、刘**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潘**与刘**、刘**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25日,潘**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22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22万元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201号执行案件本次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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