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潘**与刘**、刘**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25日,潘**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22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22万元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201号执行案件本次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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