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梁*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诉讼费2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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