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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梁*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梁*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诉讼费2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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