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金*与被告梁*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同金*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的银行存款4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同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梁*的银行存款4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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