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王**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韩**与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未全部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韩**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1590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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