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与苗*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苗*支付34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苗*的财产情况。本案暂无法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0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