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李**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马*与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8日,马*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借款人民币441800元、案件受理费8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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