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陕西广**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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