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邱**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2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原告孟*与被告西安天**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彭**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西安固**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归镇予与被告张*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贾**、张**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裴**与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诉被告王*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陕西省分行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