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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张*、邱**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邱**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2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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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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