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王*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868.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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