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与被告何*、西安伟**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原告王*与被告彭**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西安固**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贺**与被告赵**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陕西广**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姜**与被告冯*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贾**、张**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陕西省分行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陕西省分行与焦**、西安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陕西省分行与王东京、西安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陕西省分行与何*、陕西昌**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