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焦**、西安伟**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于2008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由被告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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