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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彭**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彭**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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