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与被告万*、第三人童松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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