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华先桂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2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承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原告孟*与被告西安天**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陕西分行与李*、西安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彭**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西安固**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杨*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张*、邱**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强向阳与陕西**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裴**与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