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杨*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1780元收取28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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