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于祥*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中国光**二环支行与孙**、陕西山**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潘**与刘**、刘**借款纠纷一案
韩**与王**借款纠纷一案
李**与苗*借款纠纷一案
张**与马**借款纠纷一案
原告孟*与被告西安天**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彭**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西安固**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归镇予与被告张*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