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高秉文与被执行人马**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秉文与被执行人马**借款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2013)城民三初字第184号及兰州**民法院(2013)兰民三终字第596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5478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清了部分欠款。案款58218元已已发还。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莲执字第015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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