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纵*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司吉祥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崔*、胡**、李*、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姜**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路分社与被执行人高*、贾**、陕西朗**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刘**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公司、陕西通**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强西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陈**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杨*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邢**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与被执行人强**、冯**、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