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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纵杰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纵*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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