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杨*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第228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于2014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经合议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570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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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