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秦**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秦**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于2009年8月4日作出的(2009)西莲证经字第475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秦**银行账户扣划回18500元并将该账户冻结。2015年5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秦**支付生活费4000元,剩余案款145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当事人双方均向本院出具收条。经与申请人陈**谈话,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恢字第000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次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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