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西**司钟楼支行与被执行**经销公司、西安硫磺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司钟楼支行与被执行**经销公司、西安硫磺厂借款纠纷一案,西**证处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2002)西公执字第15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西**司钟楼支行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经销公司、西安硫磺厂归还借款33万元及利息等。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双方同意协商处理纠纷。申请人提出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莲执恢裁字第003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双方协商无果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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