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于2013年12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垫付款115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经合议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4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