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一案,我院的(2014)莲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执行标的为60.6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莲执字第00192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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