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弋雅峰与被执行人贾**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弋雅峰与被执行人贾**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我院(2014)莲民初字第01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弋雅峰于2014年10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634000元及双倍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银行账户、房产等信息。2014年11月4日,我院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所有的16辆小型汽车车辆手续。经合议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514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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