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未来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陕西天**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未来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陕西天**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4年11月23日西**证处作出的(2004)西证执字第29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未来支行于2014年8月21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604205.8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次产。2015年7月1日经与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张**谈话,申请人方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恢字第004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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