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4)莲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7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清17000元。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04)莲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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