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屈*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本院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强西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陈**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杨*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邢**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与被执行人强**、冯**、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崔**与西安市**研究所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陕西大**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熊**与被执行人买恒利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祁**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终结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高**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