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与被执行人强**、冯**、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与被执行人强**、冯**、李**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雁证执字第5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6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冯**名下位于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62号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强**、冯**、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7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方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6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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