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熊**与被执行人买恒利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熊**与被执行人买恒利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买恒利2014年6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3680元、利息1037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买恒利名下财产,无房产、车辆信息,银行账户内亦无可供执行存款。亦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买恒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合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93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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