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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亨通诉艾**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亨通诉被告艾**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党亨通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亨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亨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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