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亨通诉被告艾**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党亨通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亨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亨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仇**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秦**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司钟楼支行与被执行**经销公司、西安硫磺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邱**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崔**与西安市**研究所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祁**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终结裁定书
高*与刘**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荣**与被执行人马*、马**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周**申请执行徐*、巩*、西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