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刘**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刘**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全额退回原告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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