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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