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翟**与被执行人李*借款纠纷一案,我院的(2014)莲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莲执字第015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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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