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选诉被告西安市**研究所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选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本院全部退回原告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申请执行人高秉文与被执行人马**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贾**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陈**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有限公司、彭**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强西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陈**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崔**与西安市**研究所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翟**与被执行人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